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2022年06月27日
*格式条款是合同内容的体现,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是合同不同签署方式和载体的体现。合同内容是否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来判断,与合同的签署方式和载体无关。
(1)劳动合同模板存在被认定为模板合同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模版,由于系用人单位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条款存在被认定为格式合同风险。
(2)并非只要属于格式合同均被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综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并不是所有格式条款都属于无效条款。
(3)如何规避劳动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的拟定应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六条的约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为规避劳动合同因属于格式合同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保证劳动合同条款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且“规章制度”条款需要符合 “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已向劳动者公示(员工知悉)”三个条件。
(4)企业使用电子签名进行劳动合同签署,不会影响劳动合同是否被认定为格式合同
*电子牵作为合同的签约工具,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不会因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签订劳动劳动合同,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性。